本陽光承諾適用于集團本部及集團所屬各公司所有員工。
基本原則
?公司要求員工信奉守法、廉潔、誠實、敬業的陽光承諾。
?每位員工首先應是一名守法的、有社會公德的公民,任何行為應該遵守國家法律。對任何違法行為,公司將舉報至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員工的一切職務行為,都必須以維護公司利益、對社會負責為準則。
?對于違反陽光承諾但不涉嫌違法的,視情節輕重,公司將給予相應的處理包括但不限于:紀律處分、解除勞動關系、追索經濟賠償等。違反本承諾中帶有“嚴禁”、“禁止”的項目行為,除非在極特殊情況下,會直接導致解除勞動關系(其中“嚴禁”比“禁止”項目更嚴重)。違反帶有“不得”、“不應”、“應”、“不準”的項目行為將導致處分或其他處理。
?公司期望每個員工不斷提高個人判斷力,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本承諾中涉及的13項陽光承諾不是公司對于員工的所有要求。當員工不能清楚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違反陽光承諾時,可按以下方法處理:a.自問這樣做是不是正確的;b.以此行為能否毫無保留地在公司內外進行公開談論為簡便的判斷標準(焦點訪談原則);c.當有疑問時,事前向自己的直接上級或綜合管理部咨詢。
1. 經營活動
(1)員工不得超越本職業務和職權范圍開展經營活動。特別禁止超越業務范圍和本職權限從事投資業務。
(2)員工除本職日常業務外,未經公司法人代表授權或授權人批準,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以公司名義考察、談判、簽約;
?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證明;
?以公司名義對公眾發表意見、消息;
?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
2. 個人投資
員工可在不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的前提下從事合法的投資活動,但禁止下列情形的行為:
?參與日常經營管理的;
?投資于公司的客戶、供應商、商業競爭對手的(不包括持有上市競爭對手的少量股票、購買競爭對手的少量投資收益類產品),或以近親(至少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名義進行此項活動的;
?以職務之便向投資對象提供利益的。
3. 非正當利益
(1)員工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嚴禁索取或收受業務關聯單位的利益,否則將構成受賄。若遇價值不高的(200-500元,視交往的層面)禮品、禮金,如果拒絕會被視為失禮的情況,則可在公開的場合下接受,但接受后必須在返回公司后交綜合管理部統一處理。價值較高的,原則上應當場拒絕。若不能當場拒絕,應在事后向公司及時匯報,由公司決定是否將禮品以合適的方式返還(個人返還或通過公司返還)。
(2)嚴禁員工利用內幕消息謀取個人利益。
(3)嚴禁員工挪用公款謀取個人利益或為他人謀取利益。
4. 業務回避
公司鼓勵員工推薦供應商、經銷商和其它合作單位,但員工若有近親(至少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其私交甚密的朋友在這些供應商、經銷商、合作單位工作,或從事可能會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的業務時,該員工應在事前主動、及時向公司申報,嚴禁隱瞞,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做適當的回避安排。
5. 傭金與回扣
員工對外業務聯系活動中,原則上不接受傭金、回扣,一般應當場拒絕或交回財務,由財務退回原單位。確難退回的,公司作為營業外收入或沖減成本,嚴禁個人侵吞,否則以貪污論。
6. 交際應酬
(1)公司內部的接待工作,提倡熱情簡樸,不得以公款搞高標準宴請及娛樂活動。
(2)公司對外的交際應酬活動,應本著禮貌大方、簡樸務實的原則,不得鋪張消費。嚴禁在應酬中涉及違法及不良行為。員工在與業務關聯單位的聯系過程中,對超出正常業務聯系所需要的交際活動,應謝絕參加,包括且不限于:
?過于頻繁或奢華的宴請及娛樂活動;
?設有彩頭的牌局或其他具有賭博性質的活動;
?邀請方的目的明顯是為了從我方取得不適當利益的活動。
7. 保密業務
(1)員工有義務保守公司機密,應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公司要經常性地對員工進行保密教育和檢查。所有員工都應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非工作需要不得打聽、記錄、傳播公司機密;
?不得在公開場所或與家屬、親友談論公司機密;
?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機密文件、資料;
?未經直接上級同意不得將公司書面機密資料攜帶回家;
?所有密件一律不得給外單位人員借閱,本公司人員亦不得代為轉閱等。
(2)員工離開公司(調離工作崗位),應遵守職業道德,在離職撒換崗前將掌握的信息或持有的相關資料交還主管指定的交接人。如果因泄露公司機密而給公司造成經濟上、聲譽上的損失,公司將對其保留訴諸法律的權利。
8. 公司資產
(1)未經批準,嚴禁員工將公司的資金、車輛、設備、房產、原材料、產品等擅自贈與、轉讓、出租、出借、抵押給其他公司、單位或者個人。
(2)員工必須愛惜公司物品,節約使用,不得公為私用,包括公司所賦予員工使用的信封、信紙、傳真、電子郵件系統等只應用于與工作內容相關的聯絡。損壞、遺失公司物品都必須按當時賬面價值賠償。
9. 競爭關系
(1)在與競爭對手交往時,公司及員工應遵循守法、公平、尊重對手的基本原則。禁止對競爭對手作不實、貶損或誤導的陳述、評論。
(2)員工若有近親(至少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在直接競爭對手公司擔任中高層職務及敏感職務的,員工應及時、主動向公司申報,禁止隱瞞。
(3)特別要求在公司承擔中高層及敏感職務的人員(如涉及財務機密的財務人員、涉及薪酬機密的人力資源人員、涉及投資機密的投資人員、涉及法務機密的法務人員等)及時、主動申報,嚴禁隱瞞,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做適當的回避安排。
10. 新聞發布
(1)公司授權指定人員負責接受媒體(含報紙、雜志、電視、網絡等各類公開傳播媒體)的采訪。未經公司負責人授權,嚴禁任何員工代表公司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2)禁止員工以個人名義但實質上會被媒體及受眾當作公司的代表接受采訪。
(3)另外,特別禁止員工在類媒體(如微博、微信、聊天群等)中發布有關公司的機密信息以及容易引起公眾誤讀的敏感信息。
11. 騷擾
(1)騷擾是指任何無視個人尊嚴的對個人的不尊重行為,且行為者作為有正常思維能力的人本該知道其行為不受歡迎。公司嚴禁任何對其他員工、客戶、供應商的騷擾行為。
(2)公司鼓勵任何認為受到騷擾的員工、客戶、供應商立即向公司反映情況,以便進行調查并采取適當措施。
(3)對騷擾行為將采取的嚴厲處理,包括且不限于解除勞動關系。肇事者要承擔由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或法律責任。
12. 直接上級
(1)直接上級有責任引導員工做正確的事情。在員工出現錯誤行為時應及時匯報及處理。
(2)嚴禁直接上級利用職務權力強令或誘導下級員工做違反陽光承諾的事情。
(3)員工有權拒絕執行違反陽光承諾的工作指令。
13. 投訴與處理
員工遇到或發現違反此陽光承諾的行為,有權且應該向直接上級,或所屬公司負責人,或集團管理監察部投訴。處理投訴的人員,應當為投訴人嚴格保密,并給予投訴人、當事人及時、明確的指導。